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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提取2007年度管理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8]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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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近接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允许税前列支的请示》(豫黄资财[2007]1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该公司在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205万元,年终如有节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管理费提取和支出分别按附件1、2执行。

    附件:1.2007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2.2007年度管理费支出明细表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2007管理费提取明细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单位  

金额  

1  河南黄金物资公司  180  
2  河南黄金大厦  15  
3  河南黄金科技实业公司  10  
4  河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0  
5  合计  205  

    附件2:

2007年度管理费支出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目  

额  

1  差旅费  18  
2  工资  46  
3  维修费  17  
4  水电费  6  
5  运输费  22  
6  办公费  18  
7  劳动保险费  40  
8  住房公积金  18  
9  业务招待费  20  
10  合计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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