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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2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局要于每年年底前,将上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全面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二、《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由各级地税机关按总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三、省局将按总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执法检查的有关制度、办法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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