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1]49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我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决定开展对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抓好专项检查工作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是近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我市在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中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次税收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高检查效率。税收专项检查日常工作由市稽查局负责,各区县稽查局要会同有关科室认真布置好税收专项检查,把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对象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伪所有纳税人和所有的加油站
三、检查所属时间2001年1月至2001年10月,有偷税嫌疑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内容
(一)集贸市场检查内容对建帐户按正常税务检查内容进行,对未建帐实行双定征收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I.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一证多摊,未按实际摊位定额征收的情况。
3.对定额明显偏低的,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
4.经营户是否按时申报纳税,流动性经营户是否主动进行了纳税申报。
5.异地经营户是否按规定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
6.是否存在假停业或停业后又复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
7.生猪屠宰经营户,贩卖猪肉是否按规定缴纳零售环节增值税。
8.贩卖农附产品,在起运地未纳税,销售收入在销售地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9.是否存在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二)加油站检查内容1.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加油不开发票,不记收入的行为。
2.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撤除税控装置的行为,有无利用税控加油机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偷税的情况。
3.对加油站在连续申报期内金额起伏较大的原因是否进行了检查,加油站油料的购、销、存数量是否相当,购进是否入帐,有无税收问题存在。
4.对实行双定征收的加油站,是否对其双定期间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审核,并按规定进行了定额调整。
5.对集团购买油料,是否按规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
6.有加油站转让的,是否及时结清税款,领用的发票是否及时核销。
五、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对辖区内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检查面必须达到100%,要进行拉网排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要及时征收入库。
(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查处的重大案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查中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要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通过检查,对集贸市场和加油站存在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要完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行业的税收监管,堵塞漏洞。
(四)专项检查在2001年12月底前结束。各单位要将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户数、检查方法、查补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建议等进行书面总结(专项检查报表附后),并于2001年12月31目前上报市局(分别报稽查局、流转税处、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