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稽[2001]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去年,市局以沪地税稽(2000)5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活动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运外汇收支的管理,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联系,现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五联联次顺序为:
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
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
第四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
第五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对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在申请印制《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时,即可按第一条的要求批印发票。
三、目前已印制、使用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