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财会〔2005〕2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监财会〔2005〕28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66号)转发给你们,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单位、承办单位和考试费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各项考试收费及时、足额上划汇缴专户。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