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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五强溪电站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权属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1] 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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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五强溪电站防洪保安资金仍由怀化市地税局负责征集的请示》(怀地税发 [2001]55号)收悉,根据《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第三条第一款“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或者按季代收”的规定,考虑到五强溪电站防洪保安资金征集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五强溪电站的防洪保安资金由你局按有关规定据实征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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