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1] 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五强溪电站防洪保安资金仍由怀化市地税局负责征集的请示》(怀地税发 [2001]55号)收悉,根据《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第三条第一款“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或者按季代收”的规定,考虑到五强溪电站防洪保安资金征集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五强溪电站的防洪保安资金由你局按有关规定据实征集。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