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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财税[2001]6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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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由盟市国税局按卷烟牌号、规格列明产量、销量、销售额、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及建议计税价格等数据报内蒙古国税局,由内蒙古国税局核定计税价格。上述办法也适用于2001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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