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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国税转[2009]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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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4号)的规定,我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评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情况要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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