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4]2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