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200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1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1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