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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芜湖安顺船务公司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4]5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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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安顺船务公司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芜地税[2004]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芜湖安顺船务有限公司虽为自开票纳税人,但对其有自备运输工具未参与运输,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全部转交给其他运输企业承运并由其与货主统一收取价款的,应属于提供货物运输代理劳务,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纳税人应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按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运输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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