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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杭劳社退[2005]1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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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由原年人均130元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1、节日慰问费,由原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中秋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经费来源。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尚未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在企业办理移交时,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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