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23号)精神,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其所属企业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260万元。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