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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埠企业和各类组织在沈设立机构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发[2003]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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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埠企业和各类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在沈阳市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在沈)内设立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外埠企业在沈设立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企业在沈设立机构的种类和形式

    当前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机构主要有4类,即服务性、中转式、代理性和施工企业的外设机构。

    (一)服务性外设机构

    这类机构多以“办事处”形式设立,是外埠企业派出的负责解决一般性事物和售后咨询服务的办事机构,没有生产和经营收入。

    (二)中转式外设机构

    这类机构是外埠企业根据其产品在沈市场销售情况,设立的一种机构,这类外设机构多以“销售处”形式设立,中转式的外设机构销售企业产品时需要取得并开据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独立取得了经营收入。

    (三)代理性外设机构

    这类机构是企业授权后在沈进行独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代理商、专营店、专卖店、加盟店、连锁店等。

    (四)施工企业外设机构

    这类机构是施工企业在沈承揽工程项目,临时为施工项目设置机构和企业常年在沈施工,在沈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常年不撤消,以办理注册登记地为基地,进行经营。

    二、加强外埠企业在沈设立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对上述第一类机构不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第二类机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的3个条件,也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认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沈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类机构是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经各级税务机关批准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之外,均应在沈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第四类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依据,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户籍管理工作

    对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机构要加强户籍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这类机构按照税务管理范围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鉴定,建立纳税档案,进行征收管理。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对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机构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工作,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条件的,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并按规定确定纳税期限。

    (四)加强纳税检查工作

    对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机构要加强纳税检查工作,把对这类机构的纳税检查纳入正常的选案范围实施检查,特别是对施工企业外设机构的检查要严格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此确认这类机构的所得税纳税地点。

    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对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沟通信息,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对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ΟΟ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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