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1]28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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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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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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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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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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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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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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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对市内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减免管理事项应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现有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