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函[2004]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2号)一文中有关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