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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2012〕15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37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户数

为保证调查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实用,决定在我市国税系统调查3000户,地税系统调查3400户。各局具体调查户数分配如下:

二、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选取样本企业原则

(一)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所有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

(二)下列企业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并纳入调查范围:

1.所有上市公司;

2.所有20102011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102011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3.其他必须调查的企业。

(三)尽可能选择20091120111231期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认定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选择代表本“区、县”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的企业为样本企业。样本企业中各行业企业所占比例以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占比例应与本“区、县”实际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分布相一致。

(五)所选定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的比例不低于90%。如果为了满足上述原则123,而使选定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的比例达不到90%,应通过扩大取样数量的办法,使“盈利”企业的数量及比例满足调查要求。

(六)优先选取本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前50名企业。

(七)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应优先选取曾参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样本企业。

四、时间安排

各局应于2012827前汇总上报税源调查表(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保障

税源调查工作是研究财税改革、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支持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

(二)周密组织、层层布置

各局应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税源调查填报工作,下发调查软件、参数和报表,加强对企业填报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勾稽关系正确。

(三)统一汇总、确保质量

各局应对企业填报的数据参数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以局为单位汇总一个数据参数上报市局。年终,将根据各局在此次调查中的有效完成户数、数据库审核等情况进行评比,请各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我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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