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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

    二、各省辖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辖市级国家税局和邮政局制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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