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惠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晋中经营部偷税案的公告

【时 效 性】 晋地税稽告字[200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该公司于2000年度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列入广告费支出,未计提销项税9288.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补交所偷税款9288.54元,加收滞纳金9646.80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4644.27元,合计23579.61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