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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调整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

【时 效 性】 闽劳社[2002]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中央属行业单位、福建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闽人大常[1997]36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2年1月 1日起调整为7%,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请示》(闽劳社[2001]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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