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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20〕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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