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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时 效 性】 [93]财国债便字第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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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农办夏同志来信询问该单位购买的1987年、1988年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兑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1987年发行、在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根据国发(1990)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已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5年偿还。

    2.1988年发行的、在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根据国发(1991)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也已转换成等额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6年偿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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