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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明确: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旧房是指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我省确定,凡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以上规定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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