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粤地税函〔2005〕7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11月30日  国税函[2005]1128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