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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税发[1993]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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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2]28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2]284号)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二年。

    二、现有的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所免营业税款必须用于后勤部门的经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督免税款的使用,对于将免税款挪作他用者,应取消免税优惠,并将挪用的税款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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