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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财税[2000]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2000年10月2日  财税[20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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