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保监发〔2012〕1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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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案件风险,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量化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保险司法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一、考核项目与方法
本办法包括扣分事项和加分事项。基准分为100分。
(一)内控制度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建立司法案件管理报告制度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司法案件和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明确司法案件和责任追究报告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系人。相关人员有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报告。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文件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未建立司法案件和责任追究报告制度的,扣2分;未明确或未及时报告责任人和联系人的变化情况的,扣1分。
2、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明确本机构归口管理司法案件和责任追究的部门并向保监局报告。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文件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扣2分。
3、司法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从监测、登记、调查、归档、报送、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司法案件和责任追究的全流程管理。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文件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相关职责未执行到位的,扣2分。
4、建立案件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制定本分公司的司法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或相应的配套执行制度。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文件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未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
5、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突发刑事案件、因司法案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和媒体负面报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突发线索的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工作和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上报等应对工作。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文件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未建立相关应急预案的,扣2分;出现因司法案件处理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扣5分。
(二)司法案件报送情况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25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司法案件报送时效性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司法案件专报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4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在案发后5日内上报司法案件专报。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司法案件专报时间为准(电子和书面均认可,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扣分标准:未在案发后5日内报送的,扣2分。
(2)司法案件季报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6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在季度结束后7日内上报司法案件季报。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司法案件季报时间为准(电子和书面均认可,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扣分标准: 未在季后7日内报送的,扣2分。
2、司法案件报告准确性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5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司法案件专/季报的内容和格式应该符合《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的相关要求。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司法案件专/季报为准。
扣分标准:报表中有一处明显错误,扣1分。
3、漏报、瞒报或拒报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司法案件信息,不得漏报、瞒报和拒报。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司法案件专/季报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 漏报、瞒报或拒报一起司法案件,扣10分。
(三)责任追究报告报送情况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5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责任追究报送时效性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责任追究专报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4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在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5日内上报责任追究专报。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责任追究专报时间为准(电子和书面均认可,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扣分标准:未在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5日内报送的,扣2分。
(2)责任追究季报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6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在季度结束后7日内上报责任追究季报。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责任追究季报时间为准(电子和书面均认可,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扣分标准: 未在季后7日内报送的,扣2分。
2、责任追究报告准确性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5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责任追究专/季报的内容和格式应该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61号)的相关要求。报送责任追究专报时,必须将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责任追究专/季报为准。
扣分标准:报表中有一处明显错误,扣1分;未一并报送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扣2分。
(四)案件问责情况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25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责任追究时效性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5分,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在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请示我局可以适当延长,对于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做出问责处理决定的已立案查处案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问责期限满前10日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案件责任调查情况等说明延期原因。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责任追究专报或延期申请时间为准(电子和书面均认可,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扣分标准:问责案件在案发后6个月内尚未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且未在问责期限满前10个工作内提交延期问责申请及相应调查报告的,扣5分。
2、案件问责落实情况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公司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不得出现虚假问责、相互串通顶替问责、问责不力、问责决定未有效落实的行为。
考核方法:以公司向保监局报送的正式责任追究专报为准,保监局根据情况开展问责调查。
扣分标准:若发生虚假问责、顶替问责、问责不力或问责决定未有效落实等情况,扣10分。
3、问责工作的后续管理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二十五条和《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要求,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管理。
考核方法:以各公司报送的责任追究专报和保监局收集的日常工作信息为准,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扣分标准:出现本考核项目工作要求中所列的任何一条禁止性情况,扣10分。
(五)司法案件情况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25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1、司法案件数量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5分,扣完为止。产寿险公司分别进行量化考核。
考核方法:为体现司法案件数量考核的公平性,引入司法案件总量与分支机构数量比、司法案件总量与亿元保费比指标,经加权后计算出得分大小,分别对产险、寿险机构司法案件数量排名。具体方法如下:
司法案件数量排名得分=(该省级分公司司法案件总量÷该省级分公司考核期末辖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数量)×0.4+(该省级分公司司法案件总量÷该省级分公司考核期原保险保费收入)×0.6
当按照上述计分方法得出分值相同时,司法案件绝对数量较多者排名靠前。
扣分标准:发生司法案件的寿险公司中,得分排名第一的,扣15分;得分排名第二的,扣13分;得分排名第三的,扣11分,以此类推,最少扣1分。发生司法案件的产险公司中,得分排名第一的,扣15分;得分排名第二的,扣13分;得分排名第三的,扣11分,以此类推,最少扣1分。
2、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考核方法:为更好量化各公司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措施和效果,将司法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纳入考核。
涉案金额是指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所有资金总额。保险机构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等不得抵减涉案金额。
损失金额指案件发生给保险机构造成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包括案发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保险机构因案件发生而承担或垫付的资金,但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或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罚款。案发后保险机构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以及扣押的涉案人佣金、津贴、其他可折现的利益等不得抵减损失金额。
扣分标准:发生一起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司法案件,扣2分。
二、特殊事项的考核
考核设置一项扣分项和五项加分项目,各加分项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
(一)扣分项:高风险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
本考核项目基准分为10分,扣分可以累积,扣完为止。
考核方法:各保险公司对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建立的“高风险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
扣分标准:司法案件涉案人员或单位为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建立的“高风险信息平台”中人员或单位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二)加分项
1、可疑线索的上报
考核方法:配合江苏省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或各地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工作情况。
加分标准:报送有价值的可疑线索且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经反保险欺诈中心或各地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向保监局报送的,每报送一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2、业外诈骗案件的报送
考核方法:以报送的业外诈骗且被公安机关侦破的司法案件为准。
加分标准:每报送一起被公安机关侦破的业外诈骗案件,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3、自查发现案件
考核方法: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互相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主动发现的自然人作案的案件
加分标准:每报送一起自查发现案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媒体正面报道
考核方法:主流新闻媒体对公司案防工作或相关典型经验进行的正面宣传。
加分标准:媒体进行正面报道,且保险机构在考核期内上报保监局的,根据媒体影响力、报道深度等情况酌情加2-5分。
5、部门和岗位设置
考核方法:反保险欺诈部门或岗位的设立情况。
加分标准:设立反保险欺诈部门或岗位的,加2分。
三、其他规定
(一) 考核频度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全年的司法案件管理进行一次量化考核。
(二)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在业内公布,并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全年考核最后三名的保险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连续两年考核列最后三名的保险机构下发监管函,要求对司法案件管理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连续三年列最后三名的保险机构就司法案件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考核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本办法所指“日”均指“工作日”。
本办法所指“案发日期”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本办法所考核的司法案件以考核期内我局接受到的各公司上报的正式司法案件专报为准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日期指应该完成责任追究的日期。
本办法由江苏保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