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如遇类似情况,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