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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局在新旧版发票并用期间,在保证用票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要控制用票人的发票购领数量,以减少用票人在旧版发票清理时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相应减少税务机关清理旧票的工作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31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求,要求延长旧版发票的使用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目前新发票编码规则已在部分发票中启用,鉴于省局及各地的旧版发票还存有一定数量,特别是其中结存的有奖发票从印制环节到出售已经实施了布奖和陆续兑奖,省局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发票模块目前尚在修改和升级之中,为降低成本,确保管理环节衔接有序,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旧版发票可延用至2005年3月31日,2005年4月1日全省全面使用新发票编码规则和新版发票,届时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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