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12〕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6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太湖流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划定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施分级管理,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切实推进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合理统筹二级保护区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全流域产业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