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办发〔2012〕2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太湖流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划定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施分级管理,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切实推进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合理统筹二级保护区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全流域产业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