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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三四工厂欠缴增值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2001]1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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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豁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三四工厂欠缴增值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1]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行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第五条第(四)项第1款的法规,同意豁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三四工厂欠缴的增值税5986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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