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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推动旅游经济强省建设,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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