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8]2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工作规程》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罚款的管理。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管理(领发、缴销结报、保管、填用)、罚款核算与完税证的管理,税款核算相同,请各地、市及单列市(县)地方税务局近期到省局计地处领取此种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