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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税款缴纳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财法[2002]14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为劳务发生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纳税地点应为收费站所在地。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经认真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营业税由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收费站实际收费额度,分别向收费站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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