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工商外〔2014〕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3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本局将公示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查询。
三、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