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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商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4]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承接本市建筑安装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经研究,自200511起,外商企业承接本市建筑安装业务的,统一调整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由工程总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的办法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具体按《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的具体实施办法》(沪税政一[1994]44号)的规定执行。

对外商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在2004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征税办法缴纳营业税;对200511后完成的在建工程的建安工作量,统一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建筑业营业税。

请各分局抓紧,做好征收办法改变后的各项管理和衔接工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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