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5]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发「2004」2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并且取得《农用机械推广许可证》的运输型拖拉机,在生产环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在销售环节按农机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