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0]2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川办函[2000]140号)转发你们,对缓征的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在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局所在地就地补征入库,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上报省局。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川办函[2000]140号
省国税局: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电建基金和二滩基金增值税处理意见的函》(川办函[2000]27号)规定的1999年缓征并留存省电力公司的电建基金和二滩基金增值税进行补征。从今年起,请你局按税法规定抓紧按月征收两项基金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