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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计价格[1994]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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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人计函[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同意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取印制、发放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给考生每本收费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证书的收费亦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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