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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4]5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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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其增值税管理按总局有关运输发票抵扣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联运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点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的规定,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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