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财综〔2009〕 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
《贵州省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布局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7]8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工作,保障监狱布局调整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监狱布局调整涉及的监狱,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不再分享,不再计提各种专项资金。支出一律通过省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监狱布局调整建设工作。
第二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总价款,包括监狱布局调整及其他依法进行出让的监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出让收入。
第三条 在监狱布局调整中,除保留的监狱用地外,调整出来的土地应按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用途依法进行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要求公开出让。
第四条 各监狱所在地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通知书” (见附件一),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土地出让总价款缴入省级“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受让人的有效缴款凭证和省财政厅的收款确认凭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条 缴库手续的办理。由交款单位填制“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机关”:贵州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或缴款单位所在地金库。预算科目: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见附件二)。
第六条 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的收支预算管理。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的收支预算在省级基金预算中单独编制、安排、报告。其安排的预算支出,全额转入在省财政开设的“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照批准的项目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第七条 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专户”安排的预算支出,首先保障监狱布局调整建设所需资金,如有剩余,可用于支持监狱体制改革等相关支出。
第八条 监狱布局调整中土地出让金支出的审批。用于监狱布局调整的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监狱布局调整实施方案》,由监狱管理局编制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报送省司法厅,经司法厅审核后上报省监狱布局调整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监狱布局调整中土地出让金支出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监狱布局调整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用款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向省监狱管理局拨付资金。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管理好、使用好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评审并出具意见,由省监狱管理局转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监狱布局调整土地出让金用于监狱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资金,由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司法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监狱布局调整领导小组审批。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省监狱管理局按批复实施。
第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监狱布局调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 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通知书(略)
附件二:
一般缴款书(收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