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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针对我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通知做如下补充规定: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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