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1]5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所有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加油站户数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报的所有新、老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户数使用表格《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名为“行政区代码+JYZHSTJB”);如渝中区数据表为“500103 JYZHSTJB”。《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空白表(电子文件名“JYZHSTJB”)请在98.16.16.2LzscPublicDownpzzhk)上提取。
上报方式:一律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地址98.16.16.2Lzsc各单位信箱Uppzz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