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企[2001]3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