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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2005]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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