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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2005]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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