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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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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对在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南京市财政局委托我厅从2005年起组织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在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现役军人和执行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免于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二、征收标准:每人每年10元。

    三、征收时间:2005年度统一在10月份征收,2006年度起于9月份一次缴清。

    四、征收办法: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范围且在职职工工资由省财政统一发放的单位,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我厅财政结算中心代扣,统一划至南京市财政局防洪保安资金专户,请各工资统发单位务必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数额列入10月份(以后年度9月份)的职工工资代扣款项(支出五)中,以便统一扣缴;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工资未实行财政统发的单位,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所在单位统一代扣,由单位在10月份(以后年度9月份)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将应缴纳数额划入南京市财政局防洪保安资金专户;未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单位,由单位代收或代扣后统一缴入南京市财政局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五、缴纳账号:账户名----南京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城北支行;银行帐号----033101000040001163。

    六、票据传递: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后,由我厅财政结算中心将南京市财政局按单位开具的防洪保安资金收据通过各主管部门转交到有关单位。

    请各单位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协助配合我厅对在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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