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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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 第214号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7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5年201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