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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预字[1994]第2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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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第一、今年是税制改革变化较大的一年,各行各业都在按新税制运行。尽管烟叶的农业特产税是从原来的产品税转化而来,但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具有流转税的性质,而与农业税,牧业税一样具有农业收益税性质。新税法规定,国家只对外贸出口产品退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显然烟叶的农业特产税不再符合外贸出口退税的条件,不属于外贸出口退税的范围。

    第二、如果国家给予烟叶的农业特产税退税,其他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也势必要求比照执行,由此可能还波及到其他部门和产品。这不仅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给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带来新的麻烦。因此,希望你们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家利益,给所属的出口企业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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