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办发[2002]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交通建设费附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与此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