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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办发[2002]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交通建设费附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与此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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