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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就我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后,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省级机构的各金融企业,由金融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全省各地区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向省局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并附各市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由省局审批。

    二、没有省级机构的各金融企业,由市级金融机构汇总全市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并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和所辖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报送市地方税务局,经市局审核后,再由市局报送省局,由省局审批。

    三、各金融机构2000年拟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划应在2000年10月底以前报送到省地方税务局,逾期未报者视为本年不进行冲减。

    四、各市局、省局沈阳分局应对本辖区的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未经省局审批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允许金融企业私自进行冲减。

    (注:国税发[2001]38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2002年12月12日公布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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